當不幸遇到家庭暴力時,一定為自己發聲切勿隱忍,但許多人在遭受家暴時,事發突然只有滿滿的錯愕,完全無法思考自己該如何保護自己,甚至無法相信自己身邊親近的人會對自己施暴。麥迪說提醒您,當有家暴的問題發生時,在第一時間一定要先行保護自身的安全,找時機撥打家暴協助專線,蒐集相關證據聲請保護令,而保護令又可以為受害者帶來什麼保障?
家庭暴力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紀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及其未成年子女,另外,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亦即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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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
保護令是由法院所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可以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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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保護令
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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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保護令
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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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保護令
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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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蒐證
由於民事保護令是期待法院限制施暴者的行動與權益,因此蒐證仍是重要的關鍵,可以做為證據的資料包括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記錄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驗傷單、證人、求助證明、錄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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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聲請程序
1.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應先填具書面聲請狀。
2.向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3.另各縣市地方法院設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配置社工人員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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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審理程序
1.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後就會開始進行審理程序,如經法院審理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者,即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核發必要的保護令款項。
2.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聲請得不經審理程序,視個案家庭暴力情狀直接核發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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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聲請中如何保護自己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警察人員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發生。 例如: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是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處所、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等。




